申请专利应注意什么? - 知产百科
阅读数: 6073 次 2020-06-11 18:57:54
来源: 知产百科

一项发明创造要成为专利技术、收到法律的保护,必须按照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企业管理者和发明人应当对专利申请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使发明创造顺利地转化成为专利技术,并且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反之就有可能丧失应取得的专利权,或者只取得很小的专利保护范围,收到不应有的损失。那么,申请专利应注意什么?

专利申请类型

一、应根据发明创造的内容选择专利申请的种类

中国专利分为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三种专利下了定议,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新设计,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则是新的技术方案。一项发明创造应申请那种专利,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和专利的保护程度和保护年限。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是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判断发明创造究竟是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清实用新型专利是专利申请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简而言之,发明专利既保护产品又保护方法,保护的期限为20年,所规定的创造性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且审查严格,被认为是高档次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有具体形状的产品,保护的期限为10年,创造性规定为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审查过程也只是进行初步审查,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专利,所以对于方法类的发明创造,必须申请发明专利,对于产品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则要判断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只是对原有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一定的技术改动,应当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盲目地将一项简单的新技术方案申请发明专利,会导至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够被驳回,反之一项创造性较高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程度就会受到限制,保护期限也相对缩短。

拓展阅读:如何确定申请专利的类型

二、申请人要注意保护好技术的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专利法第22条对新颖性进行了较明确的解释,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新颖性被破坏,就丧失了获得专利权的条件,而有些发明者,特别是企业,为了使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能尽快地成为商品占领市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开始进行产品宜传,从而丧失了新颖性,即使侥幸获得了专利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该专利权撤销或无效掉.笔者接触过这样一个实例,一家企业发现另一间工厂侵犯其专利权,遂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方以该企业在专利申请日前曾做过此项产品广告为由,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专利权无效,复审委员会认定该广告是向不确定多数人公开其技术内容,因而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宜告专利权无效,致使原告方主动撒回起诉,一项很有价值的技术成为了普通技术,使企业收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应进行相关文献检索

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审批时间短,申请费用低等特点,很受发明者的欢迎。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不同于发明专利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一些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申请也可能被授予专利权,许多发明人不经过相关文献检索直接申请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既节省了检索费用,又很省事,觉得很合算,其不知这样做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不经过检索就不可能完全掌握与自己发明创造相关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往往过宽,专利权很容易被无效掉,而且在专利授后如果盲目地实施所谓专利技术,还有可能造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四、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内容

专利的实质就是通过向社会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以换取法律的保护,说明书就是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最主要文件,专利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所说的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如果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充分,则该项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有些发明人由于对专利不够理解,非常害怕自己的发明创造被它人所掌握,在说明书中对技术内容描述得含糊其辞、遮遮掩掩,结果失去了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五、权利要求书罗列的必要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窄

权利要求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所请求保护的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应过窄,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不能获得批准,范围过窄则使应得的权利受到损失。如何使自己的发明创造获得最大限度保护,关键在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项发明创造可能包含多个技术特征,而一些发明人总是想把所有的技术特征都作为必要的技术特征加以保护,去掉那一个都觉得可惜,把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也列入独立权利要求之中,认为技术特征越多,所保护的范围越广,其实结果恰恰相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去掉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是不构成对专利的侵权。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不要舍不得芝麻而丢掉西瓜,一定要区分好必要的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从而使发明创造得到充分地保护。

此外,发明人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可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