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授予程序 - 知产百科
阅读数: 5513 次 2020-06-16 16:40:51
来源: 知产百科

依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载明专利局决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最后授权文本的情况及专利权人的名称和姓名,同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说明办理登记手续的程序和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及应缴纳的费用。

专利权的授予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4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登记手续,专利局会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的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拒事由未能履行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恢复专利权的手续。

相关法条规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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