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什么意思? - 知产百科
阅读数: 16100 次 2020-01-03 16:03:35
来源: 知产百科

商标权的授予使所有权人在特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但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却使商标失去了其固有的价值。那么,商标法中的通用名称是什么意思?

商标撤销通用名称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根据以上规定,通用名称应当具有规范性、广泛性的特征。所谓规范性,是指通过名称能够反映不同类商品之间的本质区别,即应指代明确。如果指向明确且具有文艺性,无论是商品的正名、别名或者俗称都应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菠萝又称凤梨,黄瓜又称刺瓜。所谓广泛性,是指使用主体的广泛性和使用地域的广泛性,即通用名称是由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公用,如果该名称仅在某一区域或更小的范围内使用,则不具备广泛性的特征。

具体认定通过名称时,所依据的标准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宝珠;

2、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和专家意见;

3、专业工具书、词典等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内容;

4、诸如民意调查等消费者认知。

当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要结合相关消费者的认知、公开出版物的记载等方面来综合考虑加以确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该标志经过使用去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的这一规定说明了,一般情况下商品的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如果该通用名称经过长久的使用具有了显著性的特征,那么该通用名称还可以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