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 - 知产百科
阅读数: 12446 次 2020-01-04 15:25:23
来源: 知产百科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被告知侵权,其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会被视为侵权。

该原则现被广泛应用于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互联网产品。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延伸了“避风港原则”,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没办法知情内容提供者的内容侵权,且没有从中获利,在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配合删除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以平台头条号举例,假如你是一位内容创作者,在注册头条号时,你会签订一份注册协议,该协议规定“你对自己上传的内容负法律责任,不得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等”。而当你的内容通过平台审核,但被其他平台发现侵权并投诉后,头条号等平台只要及时配合删除,在法律上就不算侵权。

根据避风港原则,头条号等平台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事先并不知道自媒体作者的内容是否侵权(除非内容存在一定知名度及明显水印),平台也没有直接参与内容收益,一旦被诉侵权,侵权的人其实是上传内容的作者,平台存在的是审核机制问题,需要做的是通过删除内容、封掉作者账号及道歉等。

避风港原则经典案例

避风港原则经典案例

2016年,腾讯起诉今日头条未经其许可便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篮球产业陷入利益博弈泥潭姚明与篮协撕破脸》,侵害了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今日头条立即停止该案作品的在线传播,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经审,法院依据“避风港原则”认为今日头条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接到腾讯投诉后删除了相关文章,侵害腾讯信息网络传播权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